在民商事合同纠纷中,"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指合同的权利义务主要约束合同当事人,非合同当事人一般不能主张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该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是判断合同责任主体的核心标准。
案例事实
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在本案中原告追加了第三人,要求第三人及被告共同负责,试图将合同责任转移至第三人。然而,法院并未采纳该理由,而是严格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合同主体为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应当承担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从案件事实来看,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明确: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原告公司依约完成了沥青摊铺工程,被告公司也支付了部分款项,并接收了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尽管第三人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欠款金额,但这并不改变合同主体的认定。法院明确指出:"原告公司也明确合同相对人是被告公司……故原告根据合同相对性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合法有据。"
值得关注的是,原告公司主张第三人为实际承包人,应共同承担责任。但法院认为,即便被告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内部挂靠或合作关系,也属于其内部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外部合同债权人。法院判决中明确写道:"至于被告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由各方另行处理。"这一表述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严格适用,防止当事人通过内部安排规避对外合同义务。
建设工程领域中的重要性
此外,本案还反映出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的重要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涉及多方主体,如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材料供应商等,容易形成复杂的法律关系网络。若不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导致合同责任泛化,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思路,正是对这一原则的坚守。
例外情形
当然,合同相对性原则也存在例外情形,例如《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第552条规定的债务加入,以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关于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规定等。但这些例外需有明确法律依据,不能随意扩大适用。本案并未出现符合例外情形的证据或事实,故法院仍坚持适用相对性原则。
结论
综上所述,合同相对性原则是维护合同秩序、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工具。本案的判决提醒我们: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明确合同主体,依法确定权利义务;一方不得以与第三人的内部安排为由,拒绝向合同相对方履行义务。同时,也提示各方在工程建设中应规范法律文书、保留证据,避免因主体不清引发纠纷。合同相对性虽非绝对,但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时,仍是裁判合同责任归属的优先准则。
杨梦皎律师,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知识产权专业毕业,具备知识产权、法律复合型从业背景。具有多年公司法律顾问及律师事务所执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法律服务经验。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敏锐的案件分析能力及优秀的庭审应变能力。专注于企业商事法律服务,经手各类民商事各类诉讼案件百余件。



